济南市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全文)
2019年5月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突出招大引强,加快总部、金融等优质企业聚集,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关于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及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第一条本政策总部企业是指在区内新成立或从区外迁入,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独立纳税,且符合下列类型之一的企业。
(一)可直接认定为总部的企业。
1.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企业全国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全国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全国总部。
(二)在区外有 2 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年度实现经济贡献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1.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企业的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区域总部或功能型总部。
3.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功能型总部或一级分公司。
4.省属国有企业总部及其投资控股(参股)且实缴注册资金 3 亿元以上的子(分)公司。
5.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型总部。
6.中国品牌 500 强、中国连锁企业 100 强、山东省 100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
(三)有 3 家(含)以上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来源于区外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的 20%以上并在历下区汇总纳统的企业。
1.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实缴注册资金 5 亿元及以上,入区三年内在我区新注册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旗下控股子(分)不少于 5 家,且年度合计实现经济贡献 30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企业总部,可享受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奖励。
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实现经济贡献 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类企业总部。
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实现经济贡献 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总部、现代物流业企业总部。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年度实现全口径经济贡献 1 亿元及以上,可享受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奖励。
第二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入区次月起12 个月内实缴注册资金 3 亿元(含)至 10 亿元、10 亿元(含)至 30 亿元、30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 4‰、5‰、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按照其年度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 30%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按照其高级管理人才个人年度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30%。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300 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3000 万元。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在我区新设立或从市外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交易所总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直属营业部、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法人银行及其一级分行,给予以下奖励:
(一)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交易所总部,年度实现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一级分公司年度实现经济贡献 5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直属营业部、保险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法人银行及其一级分行,年度实现经济贡献10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金融类企业,其高级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年度贡献的 50%给予励,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30%。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八条本部分“企业”是指符合历下区八大百亿级产业范畴,在区内新成立或从区外迁入,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独立纳税,年度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自入区次月起 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金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1 亿元(含)至 3 亿元、3 亿元(含)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 2‰、3‰、4‰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第十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入区三年内年达到相应标准,按照其年度实现地方经济贡献的 2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按照其高级管理人才个人年度贡献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30%。
第十二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达到相应标准,租用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150 万元。购置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第十三条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实缴注册资金 1 亿元及以上,入区三年内在我区新注册或从区外新迁入的旗下控股子(分)公司不少于 3 家,且年度合计实现经济贡献 100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可享受本政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奖励。
四、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利用外资企业,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经济贡献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给予其三年内累计实际到账外资数额 1%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入区三年内年度实现经济贡献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三年内累计实际到账外资数额 2%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五大商业地产咨询公司市级及以上机构在区内落户且独立纳税,按照合理自用原则,3 年内根据实际租赁办公用房租金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30 万元。
第十六条对依法经营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社会化招商主体,围绕我区产业聚集和经济贡献开展招商引资且签订服务协议并达到约定要求的,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为企业高层次人才落实人才政策,积极协调解决教育、医疗、落户等服务事项。
五、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租赁办公用房补助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售或改变用途的,退回所得补助。
第二十条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内未达到标准的,三年后不再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一条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与企业注册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企业接受奖励和补助后 10 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区纳税数额。如违反承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全额退回。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不适用于因在历下区实施房地产开发成立的项目公司,旗下包含房地产开发业务板块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由历下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原《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历下办发〔2017〕62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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