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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全文及解读

国开联 2020.08.06

辽阳市 《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

全文及解读

2019年11

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情况和政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客商到辽阳投资兴业,按照市领导对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完善的工作要求,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牵头对《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7]37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和借鉴省内外先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形成了《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政策全文共10章23条。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辽阳市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须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二)支持方向。本政策支持纳入国家、省优先和鼓励发展目录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芳烃及精细化工、铝合金精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等工业产业项目,皮装裘皮、特色旅游、服装轻纺等特色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三)投资标准。按工业产业项目、特色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进行设定。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龙头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源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3户以上,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特色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轻资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四)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资金规模2亿元以上。设立辽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

(五)投资环节支持政策。

1.工业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3%、5%、6%三个档次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2.特色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5%、6%两个档次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3.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8%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5%、6%两个档次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建组装式冷调库,每新建100吨补贴1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生态原产地证明的协会、组织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良好农业操作示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对新引进并实际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支持,具体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市本级新增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后第2至4年,给予贡献额50%的政策支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市本级新增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6.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投资支持政策。当地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3户以上,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正式投产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给予15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根据配套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通过扶持资金方式,给予配套企业前3年贡献额等额补助的政策支持。

7.项目确认和扶持资金兑现。项目投产后,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扶持申请。县(市)区政府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报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外资项目报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进行联审,重大项目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企业投资项目资质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确认,并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县(市)区财政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拨付、兑现扶持资金。

(六)土地环节支持政策。对符合支持方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用地计划。在市政府权限范围内,对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新建项目用地,按规定予以优先调整规划。对符合支持方向且集约用地的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差异化供地”。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市政府权限范围内,重大项目用地价格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七)建设环节支持政策。对引进项目所需的水、电、气(汽)、热、通信、交通(施工作业道)等配套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要求完成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服务环节支持政策。

1.对全市重点推进项目实行地方领导包扶制,列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路线图,配备“服务秘书”,项目所在县(市)区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服务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2.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由辽阳财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国资公司作为担保平台,在符合担保条件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对拟吸引创业投资基金参与项目投资的企业,本市可向市国资公司参股的辽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推荐。具体操作方式由企业与基金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自行协商。

(九)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按照《辽阳市加快招才引智和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辽市委办发〔2018〕100号)、《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辽阳市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市委办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十)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根据招商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中,1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1‰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照额度分档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企业运营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在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人力资本供应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加工配套能力、物流服务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保障原材料供给、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力支持。

(十二)政策附则。

1.本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同时,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政府补助和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政府直投基金的支持。

2.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同时,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7﹞10号)规定的相应支持政策不再执行。

4.本政策由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全文

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稿)

辽市政发〔201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投资者创业兴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辽阳市行政区范围内投资新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须纳入本市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须承诺自获得优惠政策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投资规模。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纳入国家、省优先和鼓励发展目录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芳烃及精细化工、铝合金精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等工业产业项目,皮装裘皮、特色旅游、服装轻纺等特色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第四条 投资标准。

(一)工业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本文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龙头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源(指厂房、设备、土地等资产,下同)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3户以上项目,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二)特色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轻资产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 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第五条 设立辽阳市重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资金规模2亿元以上,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符合支持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设立辽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基金规模10亿元,重点支持工业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筹集,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发展局和市国资委牵头制定。

第三章 投资环节支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支持政策。

(一)工业产业项目

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给予不同比例的扶持资金补助支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3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二)特色产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至5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至10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4.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轻资产项目,通过扶持资金给予房租、物业费、开办费等政策支持。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8%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无偿补助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无偿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对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建组装式冷调库,每新建100吨补贴10万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生态原产地证明的协会、组织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良好农业操作示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企业总部经济入驻项目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

1.对新引进并实际入驻我市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支持,具体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后第24年,给予贡献额50%的政策支持。

3.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标准。

第七条 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投资支持政策。

(一)鼓励围绕当地龙头企业引进扩大生产能力或延伸产业链条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以我市主导产品为核心,通过盘活存量资源引进上下游配套企业3户以上,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正式投产的当地企业,给予5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每户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正式投产的当地企业,给予150万元招商经费补助。

(二)龙头企业引进扩大生产能力或延伸产业链条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上下游配套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通过扶持资金方式,在3年内,给予配套企业经济贡献额100%的政策支持。

(三)符合省、市政府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政策的项目,按照省、市“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八条 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和确认

(一)项目前期论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发展和创新服务中心、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牵头,邀请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对谋划的项目从宏观方面的产业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社会稳定,微观方面的项目投资、技术、市场、经济效益、产业关联度、产业链延长加粗,项目落地方面的规划、土地、环保等要素支撑相关领域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签订投资合同。经过论证通过的项目,提交到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确定支持发展的相关资金政策。经合规性审查后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政策的确认合同。

(三)项目确认。项目投产后,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扶持申请。县(市)区政府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报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外资项目报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进行联审,重大项目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对企业投资项目资质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真实有效进行确认,并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扶持资金兑现。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依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拨付、兑现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用地环节支持政策

第十条 对符合支持方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用地计划。在市政府权限范围内,对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新建项目用地,按规定予以优先调整规划。

第十一条 创新供地方式。对符合支持方向且集约用地的项目用地,依法、依规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差异化供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市政府权限范围内,重大项目用地价格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章 建设环节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引进项目所需的水、电、气(汽)、热、通信、交通(施工作业道)等配套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并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按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协议)要求完成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服务环节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全市重点推进项目实行地方领导包扶制,列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路线图,配备“服务秘书”,项目所在县(市)区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服务职责,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由辽阳财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国资公司作为担保平台,在符合担保条件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

对拟吸引创业投资基金参与项目投资的企业,本市可向市国资公司参股的辽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推荐。具体操作方式由企业与基金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自行协商。

第七章 人才引进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按照《辽阳市加快招才引智和推进人才聚集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辽市委办发〔2018100号)、《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辽阳市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市委办发〔201828号)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章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招商项目中介人进行奖励。对直接引荐辽阳市以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成功投资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个人,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度进行奖励(房地产项目除外)。其中1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1‰进行奖励;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5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

第九章 企业运营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全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在提高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人力资本供应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加工配套能力、物流服务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保障原材料供给、降低生产要素成本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类产业园区须依据本政策制定本地区、产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与招商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向招商中介机构购买招商服务。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同时,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政府补助和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政府直投基金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违反承诺的(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或减少投资规模),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予以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我市,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同时,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737号)和《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710号)不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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