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
和管理要求的通知
(全文)
2019年3月
政策全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产业层次,强化项目引进统筹力度,提高决策科学性,加快项目落地见效,根据我区《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制的方案》余招商办〔2018〕1号、《余杭区关于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引三级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余招商办〔2018〕3号)、《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等文件内容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相关项目准入、评审、退出等事宜在本通知中再次重申明确。
一、落实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产业要求。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我区主导产业包括: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健康产业、时尚产业、旅游休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超出上述产业范围,但是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二)项目用地标准。项目用地中涉及的投资强度、税收指标、开竣工时间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准入条件应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二、落实项目评审程序
(三)项目的评审程序。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程序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四)项目的供地管理。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具体供地管理按照《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执行。
三、落实项目退出机制
(五)落实项目跟踪机制。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根据监管协议,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根据监督结果决定是否兑现扶持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六)落实项目退出机制。对于经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非用地类项目一定年限内检查评估均未达到双方约定目标的、用地类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属地平台、镇街应当启动项目退出机制,收回政府提供的相应资源,终止与该项目的合作。
具体项目退出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余政办[2019]7号)执行。
四、附则
1、本通知所指项目为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类实体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2、本通知所依据和引用的国家产业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以新调整或修订者为准。
3、本通知旨在对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强调,属于注意指引性知照,请各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全文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力度,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力度,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进程,为全面完成“十三五”战略规划提供坚实保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建立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与评审机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准入与评审管理机构,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项目准入与评审的主管机构,牵头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与评审相关工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四大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根据产业分工,牵头组织评审。其中,创新产业项目和工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评审;现代服务业(金融、经营性地产、旅游休闲)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评审;现代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评审。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五大产业平台原则上自行组织评审(需要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除外)。同时分行业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四大专业招商组组长单位可根据各自产业类别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二、评审范围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五大产业平台引进的用地规模大、政策需求大、专业性强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用地类项目,且经平台研究后提出需要“一事一议”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余杭区各镇街引进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用地类项目。
三、项目准入的基本要求
(一)优先准入的项目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准入基本要求的产业投资项目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企、国企、上市企业(含上市募投)、外商投资企业、隐形冠军、单打冠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浙商回归的鼓励类优质项目。
2、拟投资主体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准入要求的1、5 倍以上。
3、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1亿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实体产业项目。
4、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二)同意准入的项目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及政策。
2、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按照杭政〔2014〕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类型用地使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标准为准。
3、投资强度与产出标准。工业项目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增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照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增外资用地项目(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4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新引进的投资项目须在余杭区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及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认缴资本金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不予准入的项目条件
1、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近三年来存在土地转让行为,资信存在问题。
2、余杭区范围内,项目投资主体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
3、与项目选址区域的土地、城市、产业等规划不相符合或与平台、镇街产业定位不相符合的。
四、评审流程
(一)一般流程
1、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准入评估。
2、四大专业招商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定后,报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并抄送有关单位。
3、针对各专业招商组首次评审没有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评审。
(二)简易流程
对于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由所对应的专业招商组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无异议则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领导,进入项目引进“绿色通道”;若有异议则转入项目准入一般流程。
五、评审内容
(一)项目符合产业导向、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情况;
(二)项目拟选址、用地集约集聚等用地情况;
(三)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产出经济效益等贡献情况;
(四)项目建设指标、进度开发时序等投资情况;
(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相关情况;
(六)项目团队、运营模式、资信等其它情况。
六、评审结果运用
(一)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为优先准入、同意准入、不予准入三类。
1、优先准入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入“九个一”项目库进行管理。
2、同意准入的项目,可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如需享受余杭区重大产业政策或“一事一议”的,此意见书作为讨论的前提条件。
3、不予准入的项目,不能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建设、限期开发” 的原则,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首期项目实施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七、监督管理
(一)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招商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考核,具体实施按各自职能和余杭区项目推进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对取消、超期、违规或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实施的项目,从准入项目库中予以剔除。
(三)严格土地批后监管,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进行处置。
(四)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对已经同意准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整体或局部调整的,须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出具项目准入意见书,作为有关部门变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五)各平台、镇街对属地内走简易流程落地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各专业招商组组长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
八、附则
(一)对余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别优质项目或产业链配套急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已通过准入评估尚未受让土地的项目,如投资主体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由新投资主体重新出具承诺书。土地使用权二次转让后,新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需依据本办法按新增用地项目重新进行准入评估。
(三)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四)项目申请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投资方证明材料;
4、项目选址资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来源:余杭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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