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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

国开联 2020.08.08

《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办法》全文

 

20188

 

为了扎实推进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全面实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级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牵头单位,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市级承办单位。根据任务性质不同,分为县市区组、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组和市级承办单位组,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纳入县市区组考核。

二、考核依据

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榆发〔2018〕7号)、《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八个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的通知》(榆办字〔2018〕39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三、考核指标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根据考核对象分为县市区指标体系、市级“八办四组”指标体系和市级承办单位指标体系三部分,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按县市区考核指标执行。

(一)县市区指标

量化指标:各县市区在企业开办、办理施工许可、用水报装、获得电力、用气报装、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等7个方面,具体办事环节所涉及部门审批和相关企业服务的实际时间、办理成本和申请材料件数。

非量化指标:各县市区在优化企业纳税服务、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降低企业运行成本3个方面的工作成效;各县市区、开发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结果。

(二)市级“八办四组”指标

分为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两部分(具体指标任务和分值量化按《榆林市市级单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年度考核任务》执行)。

个性指标: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推进情况,根据具体任务量化权重分值。

共性指标:“八办四组”牵头单位推进本办、组工作总体协调、任务分解、调度督查、宣传推广、信息报送、考评考核等方面工作成效。

(三)市级承办单位指标

个性指标: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年度工作要点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推进情况,根据具体任务量化权重分值。

共性指标:本单位承办任务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报送。

四、考核方式

采用调查统计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计分,根据任务进展情况对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和市级承办单位考核计分。

(一)责任分工

1、县市区组:7个量化指标,分别由各市级责任部门根据任务分工(见附表9)按照附表1-7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统计。

3个非量化指标,分别由各市级责任部门(见附表9)制订考核评价办法并督办落实,每半年考评一次,考核评价结果由责任部门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同时抄送市营商办。

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考核评价结果使用市统计局上年度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调查数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使用市统计局半年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调查数据,评价结果由市统计局分别于7月25日和1月25日前报送至市营商办。

2、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组:各牵头单位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向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个性指标任务进展情况,其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要形成半年和年度个性、共性指标任务进展情况总结报告。

3、市级承办单位组:每月5日前、每季度第二个月7日前向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组报送任务进展情况。已办结的从办结次月开始不再报送。

(二)方法步骤

1、县市区组:7个量化指标的调查样本为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天(调查时点)之前各县市区新发生的10户企业或最新完成的10个项目,有审批专网的部门可采取网上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调查样本。调查样本要有普遍性,各县市区每年抽取的调查样本要兼顾到大中小不同企业或项目。调查数据采集以行政记录和企业业务记录为主,通过填写调查表的形式进行。

1)企业开办情况。由市工商局从工商或税务信息系统中抽取调查时点前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最新申领发票的10户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行业企业除外),安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税务、相关银行和有刻章资质的刻章公司)如实填报《开办企业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工商局。

2)办理施工许可情况。由各县市区及开发区住建部门选取调查时点前最新完成施工许可证办理的10个项目,组织相关单位如实填报《施工许可证办理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建规局。

3)企业用水报装情况。由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水务部门选取调查时点前最新完成用水报装的10个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如实填报《企业用水报装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汇总各县市区及开发区报表后,于20日前报送至市发改委。

4)企业获得电力情况。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选取调查时点前最新完成用电报装的10个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如实填报《企业获得电力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发改委。

5)企业用气报装情况。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选取调查时点前最新完成用气报装的10个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如实填报《企业用气报装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发改委。

6)不动产登记情况。由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局从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平台中抽取调查时点前最新完成不动产登记的10户内资企业或个体投资人,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不动产登记局、住建、国土、税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如实填报《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不动产登记局。

7)获得信贷情况。由市金融办协调榆林银监分局从各商业银行信息系统中抽取各县市区调查时点前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最新10户新授信小微内资企业(各商业银行选取的调查样本数要均衡),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如实填报《企业获得信贷调查统计表》并进行审核汇总后,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建规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收到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报送的统计调查表后,按照不少于50%的标准对调查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抽查复核。复核采取查阅核对原始资料的办法进行,由各县市区安排人员将抽查到的企业或项目审批原始资料报送至市级有关部门逐项进行核查,确保填报的内容准确真实后,汇总形成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每季度第二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以部门函件形式报送至市统计局。

2018年第二季度调查统计表报送时间: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8月15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8月25日前将调查统计表和报告报送至市统计局。

2、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组: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收到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报送的进展情况后,按照不少于20%的标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填报的内容准确真实后,汇总形成总结报告。

3、市级承办单位组: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收到任务承办单位报送的进展情况后,按照不少于20%的标准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填报的内容准确真实后,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方式

采取季度通报、半年点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季度通报。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各县市区7个量化指标调查统计结果,由市统计局在3月10日、9月10日前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和各县市区统计汇总表并报送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季度任务进展情况(含各承办单位具体任务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于3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至市营商办,经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半年点评。由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第二季度7个量化指标调查统计结果、上半年3个非量化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上年度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附表9指标框架给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赋分,于7月20日前形成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半年点评报告并报送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半年总结(含各承办单位具体任务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同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发改委汇总形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半年点评材料。

3、年度考核。由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第四季度7个量化指标调查统计结果、下半年3个非量化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上半年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附表9指标框架给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赋分,于12月10日前形成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年度考核结果并报送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级“八办四组”牵头单位年度总结(含各承办单位具体任务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市考核办,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分值权重及结果运用

1、分值权重。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季度通报得分占20%(第一、第三季度各占10%)、半年点评得分占10%,年终考核得分占70%(考核指标见附表9)。

2、结果运用。营商环境考核在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3分(即: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指标所占分值,具体得分按照本考核结果赋分),市级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考核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占权重分值,根据任务完成进度扣分,完成任务的不扣分,未完成任务的按照未完成任务占总任务比例扣除相应分值,最多扣3分。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赋予或扣除相应分值,经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至市考核办。

3、奖惩措施。季度、半年通报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于通报印发后10日内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说明情况。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和后三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0、8、0、5、0、2的加减分。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全市通报表扬,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一)营商环境考核工作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不动产登记局、市建规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按分工负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特别是负责7个量化指标和3个非量化指标调查统计的牵头部门,每一项指标都要固定2至3名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统计调查表的填报、抽查复核、统计汇总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每季度的调查统计工作。

(二)在调查统计过程中,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不得擅自更改调查方案及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要严格管理调查数据,妥善保存原始调查表,以备核实,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布调查数据。

(三)为维护考核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参与统计调查和考核结果审核汇总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对调查统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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