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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当区招商引资事前评估办法全文

国开联 2020.08.08

乌当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

责任追究办法

(全文)

 

2018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事前评估评审,推动项目评估全覆盖,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入园率,促进乌当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引进境外、省外、市外投资人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乌当区以招商引资方式,新征建设用地或通过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其它企业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扩建、迁建的生产经营性的重大项目。引进事前评估是对项目实施论证评估的过程。

第三条 引进事前评估应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集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责任追究应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 为全面开展好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乌当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工作组,即: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开展乌当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根据项目引进时序定期、不定期召开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原则上在项目签订合同 (协议)、项目定点会议之前完成评估。对于需要实地考察论证的项目,由评估委员会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考察论证。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成员部门原则上都应参加。对个别与项目手续办理、落地建设有关的部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评估委员会单独征求意见。

第七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报单位为区投资促进局,区投资促进局受理投资方项目申请后,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论证”。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八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乌当区产业布局;

(三)是否符合乌当区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

(四)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乌当区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五)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要求。对可能存在环境高风险项目,应先行完成环评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确保乌当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六)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

(八)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信用信息、经营业绩和研发创新能力等情况;

(九)投资合同 (协议)中签约双方权利义务、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

(十)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评估。

(一)投资方为无失信记录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优强企业项目;

(二)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独特核心技术,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有科研机构或高端人才参与,在招才引智方面贡献突出,对推进地方政府与科研院所合作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强、附加值高、具有引领性的项目;

(四)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

(五)符合乌当区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条 将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履约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的项目投资者,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评估委员会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引进单位对提交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情况、投资方信息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估未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予进入项目落地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事先在省、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上签订投资 (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必须补充履行项目评估程序,评估未通过的终止协议实施,或待完善评估中未通过事项方可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评估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领导责任,参加评估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一)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弄虚作假,影响项目正常落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给予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组织进行谈话。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调查核实工作,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对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企业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九条 对具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对督查发现的,以及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他人员反映的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建议送区监察部门审核。责任追究情况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干部被追究责任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当区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乌当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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