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8年6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境内投资,并同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企业。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应进入规模企业,且年工商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进入宜昌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化、旅游项目年工商税收达到 50 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应进入限上商贸企业,且年工商税收达到 200 万元以上。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宜都市城乡统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工业项目应进规划的工业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建设。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五条 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挂牌方式出让。为鼓励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市政府给予产业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环保投入。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对于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40%的比例给予等额产业扶持;
2、对于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等额产业扶持;
3、对于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60%的比例给予等额产业扶持;
4、对于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者投资强度超过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年工商税收超过2000万元的所有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重要旅游建设项目,项目用地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5、对于产业带动明显,投资强度大,项目达产后年工商税收强度达到25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分年度给予实际承担土地价格等额产业扶持。
第六条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开发等第三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不分割产权的文化、旅游、酒店、商务中心、专业市场、物流配送等一般商业项目,项目用地预申请履约保证金按25万元/亩标准缴纳,项目业主按土地挂牌价格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业主实际承担土地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或成本价。对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项目、四星级及以上的旅游酒店项目用地的产业扶持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第七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标准,按投资2000万元的项目享受项目用地产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于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且年入库工商税收达到第三条要求的给予连续五年产业扶持,具体扶持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的第一个年度开始,或按《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的起止年限。
1、对于年入库工商税收100万元以上且工商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的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增值税、所得税享受五年产业扶持政策。其中增值税前三年按地方留存的100%进行扶持,后两年按地方留存的50%进行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三年按地方留存的100%进行扶持,后两年按地方留存的50%进行扶持。土地使用税享受两年产业扶持政策,按所交税款的80%给予产业扶持。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
2、对于年入库工商税收5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年入库工商税收200万元以上且工商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亩的物流项目和市内新注册成立、年入库工商税收200万元以上(新征地的工商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商贸项目。增值税、所得税享受五年产业扶持政策。其中增值税前两年按地方留存的100%进行扶持,后三年按地方留存的50%进行扶持;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地方留存的100%进行扶持,后三年按地方留存的50%进行扶持。土地使用税享受两年产业扶持,按所交税款的80%给予产业扶持。物流、商贸项目扶持办法为持续经营一年后,由市财政部门对入库工商税收进行审定,且入库工商税收不低于上年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扶持。
3、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新的变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九条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墙改基金按 10%预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按工业园区规划对招商引资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主供水、主排水、主供电、主道路、天然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园,总部经济园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取得。对在宜都注册的总部经济项目建设主体,其总部经济园在宜都新注册并入驻企业合计年入库工商税收5000万元以上,按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三年等额产业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建设工业厂房。在工业园区按规划进行改造或建设工业厂房招商企业入驻,入驻企业合计年入库工商税收500万元以上,按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三年等额产业扶持。
第十三条凡与市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服务,严格按照我市规定的时间要求,限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工业园区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24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对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入库工商税收达不到协议约定的,取消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并按同类用地的市场价格补齐土地出让金。对于动工后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强度或开工不足,造成低效用地的,对闲置的部分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24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年工商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特殊高级管理人才(公司副总经理及副总工程师以上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对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
第十六条对介绍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按项目建成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入库工商税收的3%给予连续三年奖励。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
第十七条本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由宜都市招商局负责。
来源:宜都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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