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办法》全文
2019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办法》,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南发〔2018〕19号),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导向、激励、约束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开发区、承担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注重工作实效,努力实现“一年重点突破、两年全面提升、三年争创一流”目标,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强大支撑。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标先进,争创一流。引导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与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对标,与企业发展需求对接,全面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突出问题导向、发展导向、结果导向,注重实绩实效,突破市场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考评指标设置科学合理,考评标准严格规范,考评过程公开透明,考评结果公平公正。
(四)考评结合,简便易行。工作落实考核与优化成效评价相结合,做到内容繁简得当、操作简便易行,全面综合反映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的实绩实效。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专责小组具体负责实施,16个专项推进办公室和其他6个专责小组配合。
第六条 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据考评办法制定年度考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第三章 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从履职情况、加减分、第三方评估等三个维度,重点围绕办理环节简化、办理时间压缩、办理和经营成本降低、群众办事方便等,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进一步改善政务、建设经营、融资、税费、人力资源、通关、信用体系建设、法治等八大环境,构建亲商安商政商关系等方面设置具体考评内容。
(一)履职情况
1、自治区和南宁市优化营商环境年度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自治区和南宁市已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执行情况。
3、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和投诉意见的处理情况。
4、其它需要纳入考评的工作。
(二)加减分情况
1、对各县(区)、开发区以及各有关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获得国务院大督查通报表扬、自治区领导书面批示表扬以及全国、全区、全市以召开总结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推广的,给予加分。
2、对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创造出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工作处于全区首位的,予以加分。
3、对在实地核验、审计、督查、投诉受理过程中,发现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存在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影响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行为的,扣减相应分值。
(三)第三方评估
主要对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获得电力、获得信贷、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合同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和国家、自治区有要求的重点指标进行第三方评估,计算各县(区)、开发区营商环境便利度的分值及排名。对市直有关单位主要按照完成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目标任务情况,并结合自治区对全区各市的评估排名结果确定分值,以及从制定相关政策,提升服务质量,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 考评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评。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二)履职考核。相关考评指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开发区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实地核验。由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对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结果汇总。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根据自评情况、履职考核、实地核验、第三方评估以及加减分情况汇总考评结果,市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专责小组根据考评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考评结果
第九条 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的考评结果采取两百分制进行评分,分为一、二、三等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得分高低排序,按照30%的比例确定一等等次,50%确定二等等次,20%确定三等等次及不合格等次。
(一)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开发区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等次:
1、发生5起以上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影响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且整改不力的;
2、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不力,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通报3次以上的;
3、发生影响优化营商环境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当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各有关单位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等次:
1、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履职不力,被国务院、国家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通报3次以上的;
2、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履职不力,引发系统性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的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考评结果折算计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指标得分。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报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通报,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中、区直单位、企业满意度评价结果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为一等等次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有关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专责小组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章 考评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工作纪律,杜绝打人情分。对绩效考评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专责小组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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