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披露越来越收到资本市场的重视,香港联合交易所在这方面的规则起步较早、相对规范,并且随着市场的变化在逐步修订完善。
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ESG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也逐渐加强,从规则、指引来看,市场整体人处于探索阶段。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的企业数量逐年递增,但是由于标准化规则的不完善,当前各公司发布的ESG报告总体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标准化相对较弱。
市场呼唤标准化规则的出现,市场对ESG可持续发展的实践认可度也在逐步提升。
根据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ESG报告来看,主要参照的规则主要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规则 附录 二十《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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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沪深港三地交易所ESG报告编制指引与规则 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尽可能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起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原料、燃料在内的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料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料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料;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料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三十条 排放污染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公司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本所鼓励公司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本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9月25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
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是反映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工作的报告。
二、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编制相关报告的工作实践,决定上述报告的内容及标题,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环境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等。
三、报告标题下方应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公司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时,应至少关注如下问题:
1、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2、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3、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更高的经济回报等。
五、公司可按照《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要求,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披露该指标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社会成本的计算口径。
六、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公司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披露验证结果。
七、如有董事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规则 附录 二十《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
A部分:引言
指引
1、本指引涵盖两个层次的披露责任:(a) 强制披露规定;及(b)「不遵守就解释」条文。
2、强制披露规定载于本指引B部分。发行人必须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相关资料。
3、「不遵守就解释」条文载于本指引C部分。发行人须按本指引中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作汇报。若发行人未有就该等条文中的一条或以上作汇报,其须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有关「不遵守就解释」的指引,发行人可参照《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五的《企业管治守则》的「何谓「不遵守就解释」?」一节。
4、
1) 发行人须每年刊发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可以登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又或自成一份独立报告。无论采纳何种形式,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都必须登载于本交易所及该发行人的网站。
2) 若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并非其年报一部分:
a) 在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及发行人自身组织章程文件许可情况下,无论股东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04A条选择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收取公司通讯,发行人都毋须向股东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b) 发行人须通知其拟定的收件人:
i) 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已登载在网站上;
ii) 网址;
iii) 资料登载在网站上的位置;及
iv) 如何撷取有关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c) 尽管有上文所述各项,但若有股东提出个别要求,发行人须立即提供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印刷本。
d) 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整体方针
5、本指引将环境、社会及管治主要范畴(「主要范畴」)分成两大类:环境(「主要范畴A」)及社会(「主要范畴B」)。企业管治则列载于《企业管治守则》。
6、每个主要范畴均有多个层面。每个层面载有供发行人汇报其绩效的一般披露及关键绩效指标。
7、除本指引所载的「不遵守就解释」事宜外,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识别及披露其他反映发行人对环境及社会有重大影响又或对持份者的评估及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和关键绩效指标。评估此等事宜时,发行人应持续地安排持份者参与其中,了解他们的意见,并更妥善地符合他们的期望。
8、本指引并没有涵盖所有披露事项,发行人可参考与其行业或业界有关的现有国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准则。只要所涵括的披露条文相当于本指引所载的「不遵守就解释」条文,发行人可采纳国际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准则。
9、发行人可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独立验证,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清楚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10、董事会对发行人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策略及汇报承担全部责任。
汇报原则
11、以下汇报原则是编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基础,界定报告的内容及资讯的呈列方式。发行人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时应遵守这些汇报原则:
1)重要性:当董事会厘定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会对投资者及其他持份者产生重要影响时,发行人就应作出汇报。
2)量化:有关历史数据的关键绩效指标须可予计量。发行人应订下减少个别影响的目标(可以是实际数字或方向性、前瞻性的声明)。这样,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及管理系统的效益可被评估及验证。量化资料应附带説明,阐述其目的及影响,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比较数据。
3)平衡: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当不偏不倚地呈报发行人的表现,避免可能会不恰当地影响报告读者决策或判断的选择、遗漏或呈报格式。
4)一致性:发行人应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令环境、社会及管治数据日后可作有意义的比较。
配合董事报告「业务审视」部分中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讨论的规定
12、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07A(2)(d)条,发行人财政年度内的董事报告须根据《公司条例》附表5载有业务审视。业务审视必须包含下列内容,详细程度须至少能足以令人了解发行人业务的发展、表现或状况:
i) 探讨发行人的环境政策及表现;
ii) 探讨发行人遵守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有关法律及规例的情况;及
iii) 说明发行人与其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的重要关系,以及说明发行人与符合以下说明的其他人士的重要关系:该等人士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而发行人的兴盛系于该等人士。
由于指引需要发行人披露特定环境、社会及管治方面的资料,故此指引应可补充有关董事报告的内容规定。
B部分:强制披露规定
管治架构
13. 由董事会发出的声明,当中载有下列内容:
i)披露董事会对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监管;
ii)董事会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事宜(包括对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
iii) 董事会如何按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连。
汇报原则
14、描述或解释在编备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时如何应用下列汇报原则:
重要性: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应披露:(i) 识别重要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ii) 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量化:有关汇报排放量/能源耗用(如适用)所用的标准、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以及所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
一致性: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
汇报范围
15、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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