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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为将被撤销示范区称号

2014.03.03

据文化部官方网站消息,文化部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421日起全面施行。《办法》提出,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办法》规定,示范基地有下列6种行为时,将对其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累计受到2次警示。

 

此次修订在2006年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将名称修改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命名、管理与巡检、支持与服务以及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原则、引导方向、申报条件、命名程序、考核方式、管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并对示范基地能申请享受的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清晰的指引。

《办法》对示范基地建设的主要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给予了明确的要求。如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同时提高准入门槛,进一步规范申报命名程序。如规定了“运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含)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量化要求。

 

《办法》还对示范基地强化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办法》规定,示范基地有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等行为时,将对其予以警示;有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等行为时,将对其称号予以撤销。

 

来源:国开联产业研究院 大文化产业研究中心  编辑:J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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