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地布局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日趋活跃。但受制于标准不统一、法律不明确等问题,数据供求矛盾凸显,地下产业链问题十分严峻。
多地布局交易平台 数据交易渐趋活跃
在大数据交易日益活跃的背景下,全国多个省市启动大数据交易平台运营。国内大数据交易行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随着交易规范体系逐步完善以及更多数据资源被激活,预计到2020年,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规模有望超过500亿元。
2015年4月挂牌成立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我国首家大数据交易所,交易所总部墙上贴着“贡献中国数据智慧,释放全球数据价值”的标语。2015年,该交易所交易金额超过7000万元,今年以来交易额已超过1亿元。
大数据交易的原则是禁止交易底层数据,且必须经过清洗、分析、建模、可视化之后才能流通交易。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可交易的数据类型包括金融、医疗、银行、环境大数据等30多个品种,每一个数据都有自己的代码,价格由交易所撮合买卖双方、最终由数据卖方和交易所确定。影响价格的因素非常多,包括数据品种、时间跨度、数据深度、数据完整性、数据实时性等。
贵阳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主要对企业用户开放,获得会员资格即可使用专门的交易账号登录交易系统,并按照规则开展数据交易。目前,已有腾讯、京东、华为、中国人寿等300多家会员单位。对会员单位实行“宽进严管”,每家都要核查数据质量和信用考察,有不良交易记录的不能成为会员。会员不分注册资本金大小,只看其在大数据产业链上的价值和作用。
近两年来,大数据交易越来越活跃,多地大数据交易平台上线运行。这些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交易所平台,包括上海数据交易中心、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湖北长江大数据交易所、陕西西咸新区大数据交易所等;二是产业联盟性质的交易平台,如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等;三是致力于互联网综合数据交易和服务的平台,比如数据堂公司等。
我国大数据资源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从电信、金融、社保、地产到电力、石化、制造等传统行业,再到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站等。目前,国内大数据交易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未形成完整的交易规范体系,海量数据资源未被激活。预计到2016年,我国大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将超过60亿元,到2020年有望超过500亿元。
数据供求矛盾凸显 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尽管大数据交易发展势头良好、前景广阔,但当前数据交易中仍存在着突出的供求矛盾。一方面,以国有数据资源和公共数据资源为主的大量宝贵数据像冰块一样无法流动。另一方面,地下数据交易黑市规模大,针对用户信息的非法收集、窃取、贩卖和利用行为猖獗,甚至形成一条龙式的产业链形态。主要矛盾不在于数据需求不旺,而是数据供给严重不足。
政府掌握的直接和间接数据占总数据量的70%,其中大部分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这块,比如医院、公交体系等。一些掌握数据资源的机构或部门不愿、不敢、不会开放共享数据。不愿,是因为觉得自己的数据很重要,要掌握在自己手上;不敢,是因为没有法律、标准支撑,担心数据安全;不会,则是受制于数据技术研发瓶颈。
与此同时,用户信息遭泄露这一问题十分严峻。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缺乏统一标准也给数据流通带来阻碍。标准是通用语言,连通各行各业,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需要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当前,大数据标准化工作处于起步阶段,部门、行业间数据壁垒现象、孤岛现象等严重制约着数据流通,需要标准化统一数据接口,搭建数据流通轨道。
此外,大数据交易还存在着合法性问题。大数据交易涉及四类法律问题:数据自由流通的基本人权、大数据交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大数据交易受到个人信息限制的问题、大数据跨国交易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等。合法性问题是大数据交易的暗礁。
加快制定数据标准 稳步推进数据立法
目前,全国人大关于隐私保护出台了一些基本规定,但在操作层面过于宏观,业界对数据流动合规准则的需求呼声很高。建议可从推动标准建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试点城市、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等方面来推动大数据交易的规范化。
事实上,一些地方也在进行探索,如贵州省出台了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明确数据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由于数据权属不清,《条例》无法确定具体交易规则,而仅从一般民商法角度对数据交易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交易合同及交易场所做了原则性规定。
对此,国开联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大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数据交易标准。为数据交易过程制定安全标准,并逐步在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环节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介绍,研究院组织开展了10项大数据国家标准研制和19项标准申报,涉及数据交易、数据成熟度模型等。目前,正在建设大数据成熟度评估、数据开放共享等标准验证平台。
同时积极参与大数据国际标准化制定。利用我国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和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国内大数据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增强我国大数据国际标准话语权。
二是加快制定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交易、使用边界。从数据资产化的结构需求出发,站在数据从业者的角度进行动态权利配置。基于加工取得原则,数据从业者对其加工形成的数据库、数据产品等享有数据资产权;通过引入许可和准则制度获得数据经营权。二者形成相互配合、动态依存的关系,对数据交易提供更稳定可靠、边界清晰的法权基础。
三是实行备案制。倡导国家建立数据保权机制,交易市场接入国家备案系统,做到交易信息有据可查。同时强调数据不能跨境,保护网络主权、数据主权。
四是在贵阳等地设立大数据交易试点城市,明确鼓励试点城市政府部门通过大数据交易中心平台,在可控、可监管、可记录范围内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开发共享。
五是建立第三方审计和评估机制。很多企业都表达了愿意先行先试、推动评估试点的意愿,可以鼓励一些优质企业率先落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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