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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力推众创再升级,科创与孵化迎新契机

刘文杰 2018.12.19

过去几年,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各类创新型企业、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茁长成长。

日前,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方案,为新时代“双创”事业的发展添加了升级换代的助推剂。

一、免税:为孵化器运营减负

《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联网为政策落地建机制

《通知》规定: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规范为行业升级定条例

《通知》指出:一是,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二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当前,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各领域的发展也随之而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双创”的发展更是到了更新迭代的契机。

 

《通知》全文: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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