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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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大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落实意见》及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树标杆,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创造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按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省、市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五条 考核对象包括:
(一)各县区、园区。
(二)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市有关单位,包括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市牵头单位)和市其他单位。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 营商环境绩效考核采取年终评价与适时评价相结合、问题办理与系统评分相结合、部门评价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价被考核对象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对各县区园区、市牵头单位考核,按照营商环境评价、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办理、第三方评估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50%、30%、20%。如第三方评估未开展,则将该项考核方式所占权重平均计入其他考核方式权重。
对市其他单位考核,按照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办理、第三方评估、市牵头单位评价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50%、30%、20%。如某个单位不适用某项考核方式,则将该项考核方式所占权重平均计入其他考核方式权重。
第八条 营商环境评价,由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四最”办)牵头,围绕营商环境评价各项指标,适时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
(一)各县区园区营商环境评价评分。一年评价一次的,该次评价得分为营商环境评价年度得分;各项评价指标采取“前沿距离法”评分,各县区园区得分为其各项评价指标得分的平均分。一年评价多次的,按照年终评价70%和其他各次评价30%(按照各次平均分计算)权重计算营商环境评价年度得分。公式如下:
单次评价得分=各项评价指标得分之和÷指标数量
多次评价年度得分=年终评价得分×70%+(其他各次评价得分之和÷评价次数)×30%
(二)市牵头单位营商环境评价评分。按照牵头负责的营商环境指标得分最高的县区分值50%与县区园区平均分值50%合计。一年评价一次的,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该牵头单位营商环境评价年度得分。一年评价多次的,按照年终评价70%和其他各次评价30%(按照各次平均分计算)权重计算营商环境评价年度得分。牵头负责多个指标的,按照每个指标得分的平均分计算该次得分。
单个指标单次评价得分=(该指标各县区最高分+该指标各县区平均分)×50%
单个指标多次评价年度得分=年终评价得分×70%+(其他各次评价得分之和÷评价次数)×30%
多个指标得分=各单个指标得分之和÷指标个数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办理评分,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省政府网站、省政务服务网、省“互联网+营商环境检测”系统、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营商环境监测站监测点监督员、督查暗访等渠道)交办的各类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业务归口原则进行交办分办,基础工作分为100分。
(一) 对承办单位问题办理质量不高的每次扣1分;
(二) 对承办单位逾期答复的每天扣1分;
(三) 对超过一个季度问题办理没有实质性进展,且被
列为省重点督办的,每个问题每次扣5分;被列为市重点督办的,每个问题每次扣3分。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评分,由市“四最”办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以电话调查为主、抽样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开展。
(一)对各县区园区评分,按照50分乘以市场主体营商环境事项办理满意率(电话访问该县区园区考核年度办理过营商环境指标事项的企业中,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的企业比率),加上50分乘以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办理满意率(电话访问该县区园区考核年度反映过问题的所有企业中,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的企业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各县区园区第三方评估得分=50×市场主体营商环境事项办理满意率+50×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办理满意率
(二)对市牵头单位评分,按照50分乘以牵头负责的指标全市满意率(电话访问各县区园区考核年度办理过营商环境指标事项的企业总数中,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的企业总数比率)加上50分乘以问题办理满意率(电话访问考核年度反映过问题的所有企业中,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的企业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市牵头单位第三方评估得分=50×牵头负责的指标全市满意率+50×市场主体反映问题办理满意率
市牵头单位负责的营商环境指标不适宜进行满意度调查的,按照100分乘以问题办理满意率计算。
(三)对市其他单位评分,按照100分乘以问题办理满意率计算。
第十一条 市牵头单位评分,由市牵头单位按年对配合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基本分为100分。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以及未完成阶段性或年度工作任务的,酌情予以扣分,并注明扣分原因。评分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四最”办。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四最”办会同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制定工作方案,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评分结果,并经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四最”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南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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